技术合同,特别是技术转让合同,是企业技术创新与商业转化过程中的关键法律桥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定被吸收、完善并纳入其中,为技术交易提供了更为系统、明确的法律框架。本文将从律师视角,对比解读民法典与现行合同法(指民法典施行前仍作为参照的合同法原理及司法解释)对技术转让合同的核心规定,以助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与运用。
原《合同法》第十八章(第322条至第364条)对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作出了专门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设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843条至第887条),整体承继了原《合同法》的技术合同章节,条文内容基本对应,但在措辞和体系上更为精炼,并与其他民事法律规则衔接更紧密。
无论是原《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对技术转让合同的定义核心保持一致。根据《民法典》第862条(对应原《合同法》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亦被明确纳入广义的技术转让范畴进行规范(《民法典》第863条)。这明确了技术转让不仅限于所有权的转移,也包括使用权的许可,适应了技术交易的多样化需求。
1. 让与人的基本义务与瑕疵担保
《民法典》第862条及第864条(对应原《合同法》第349条、第35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许可人)负有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若受让人(被许可人)按约定使用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让与人承担责任。这一“权利瑕疵担保”和“技术瑕疵担保”义务是技术转让合同的基石,民法典的表述更为清晰。
2. 受让人的保密义务
对于技术秘密转让,《民法典》第851条(对应原《合同法》第347条、第350条)明确规定,受让人(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这是保护技术秘密价值的关键,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甚至侵权责任。
3.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
这是一个在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的领域。《民法典》第865条(对应原《合同法》第354条)基本延续了原有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510条(原《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这一规定强调了“约定优先”原则,鼓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改进成果的归属与利益分配。
4. 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850条(对应原《合同法》第329条)明确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这包括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条款(如不合理的限制购买原材料、销售渠道等)。在技术转让合同中,需特别注意许可条款是否构成非法垄断,避免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的风险。
5. 法律适用的衔接
需注意,《民法典》施行后,原《合同法》同时废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技术合同引起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原《合同法》)规定,除非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历史遗留合同纠纷时,仍需参照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民法典》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定,是在原《合同法》基础上的系统整合与优化,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更强。对于技术转让活动的参与者而言,深刻理解法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专业法律意见审慎拟定合同,是防控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技术价值最大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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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19: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