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技术转让”一项,意味着企业具备从事技术转让活动的法定资格。能否以此为由签署培训协议并收取培训费,需要从法律、业务实质和合同性质等多个维度进行审慎分析。
从法律合规性角度看,技术转让与培训服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的法律行为。技术转让的核心是将特定的技术成果(如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让渡给受让方,其法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范。而培训服务,通常指向受让方或其相关人员提供与技术相关的操作指导、技能传授等教育服务,属于技术服务或教育咨询的范畴。若营业执照中仅有“技术转让”而无“技术培训”、“教育咨询”或“技术服务”等相关表述,则单独以技术转让为由收取培训费用可能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在实践中通常要求企业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超出部分可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从业务实质与合同设计分析,两者可以有机结合但需明确约定。在技术转让实践中,为确保技术顺利实施,转让方为受让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是常见且合理的配套服务。此时,培训往往是技术转让合同的一部分,培训费用可以作为技术转让总价款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单独条款列明。关键在于合同条款的清晰界定:
风险防范与实操建议:
仅凭营业执照中的“技术转让”范围直接签署独立培训协议并收费存在法律风险。更稳妥的做法是将培训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配套服务进行一体化约定,或依法变更经营范围以覆盖培训活动,从而保障业务开展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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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18:12:05